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50条、第85条;《公路安全维护法令》第38条、第65条。
我队于2020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》(川眉彭交执强决〔2020〕150号),并于当日扣押了川Z59575号卡车,停放于谢家检测站停车场。该车卸货15.2吨,触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完毕后,于2020年12月4日免除行政强制措施。
主办单位: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:各镇(大街)、区级各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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